第一,麻痹大意未能洞察对方真实用意。许多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被对方的花言巧语所蒙蔽,轻信对方所宣称的实力、条件、优势,便贸然订立合同,一旦订立合同后才发现上当受骗,但为时已晚。实践中许多合同欺诈方也正是利用对方当事人的粗心,精心纺织一套谎言,诱骗对方上当的。
第二,疏于调查了解,轻信对方言语吹嘘、炫耀。许多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都没有严格按照订立合同应遵循的步骤进行实地调查、了解,而是根据对方的一番吹嘘或不能说明资质、实力的所谓“文件”、“证明”就盲目轻信、草率地签订了合同,导致上当受骗蒙受损失。
第三、防范意识浅薄,无意中泄露商机。现代社会中商业秘密是商战中克敌制胜的奇招,许多企业视其为企业法宝倍加珍视,严加防范,也正如此,商业秘密也成为不少商战中欺诈者的觊觎对象,不择手段将其获取。如果作为商业秘密持有人的企业不重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为一纸合同遮住了眼,中了欺诈方“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圈套,就会丧失商业秘密,在商战中处于被动。
三、合同订立中的陷阱防范
找到了陷阱的产生原因,就可以有针对性的进行有效防范。
首先,谨慎、心细,了解对方真实用意。由于经济生活中许多合同当事人是将合同作为谋求其他目的的幌子,因此,订立合同时一定要察言观色、仔细慎重,通过对方的言谈举止,关注重点,旁敲侧击,了解对方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还是另有所图。
其次,腿勤、眼勤,百闻不如一见。现实合同引发的欺诈中,许多是由于一方当事人贪图便利,不肯亲自对对方的实力、信誉作一番调查了解,而是轻信对方吹嘘所致。因此,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多走动,多实地考察、了解,眼见为实,将对方隐瞒重要事实真相或虚构夸张事实的可能性降至最低,尽可能地防患未然。
第三,增强商业秘密防范意识,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注意处理好保护商业秘密与向对方透露自身实力和优势之间的关系,既向对方展示了自己的实力,使对方感到与自己合作的广阔前景,又有效地防止了商业秘密的泄露。若涉及在合同中不可避免会向对方透露自己的商业秘密时,则应事先让对方做出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的书面保证,并视该商业秘密的市场价值要求对方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最大限度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所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