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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合同订立中的陷阱及防范对策

发布时间:2006-09-14 19:10

四、合同订立中防范陷阱的对策

合同签订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条款协商议订的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为实现一定的目的,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步骤。合同的签订是确立合同关系的第一步,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以固定的形式将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下来,才谈得上合同的履行和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合同签订既然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就需符合法律行为的一系列原则,以避免当事人恶意制造合同陷阱。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符合:合法原则,意思表示真实原则,平等协商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㈠对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合同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是联系商品生活者,经营者纽带。但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资格,即必须具备成为合同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谓权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从而设定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是其行为能力的前提,所谓行为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通过自己的行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或能力。作为民事主体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都各自有其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法人及其它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同,客观存在们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往往受其经营范围的限制而各有不同。《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只有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才有资格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即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而作为合同主体的这几类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又各自有差别,因此,必须根据其不同情况,做出具体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必须以法定程序设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

㈡对签约人员的资格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法定代表人的审查,首先,审查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确认其是否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次,审查其行为是否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法人的工作人员的审查,一是其职务代理是否属实;二是其签约行为是否符合该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三是签约行为是否与其职务相称等。对委托代理人的审查,是否有代理证书,是否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是否以合同当事人的名义进行签订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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