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摘 要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财产权和公民人身安全权利的犯罪,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一九七九年我国的《刑法》中没有对“入户抢劫”的具体规定,一九九七年的新《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官抢劫的;(7)持抢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质或者保险、救灾物质的。这次修改后的《刑法》将“入户抢劫”列为情节严重的八种加重处罚的情形之一,并且将“入户抢劫”列为首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二000年的司法解释中将“户”规定为“生活的与外界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以上应当为入户抢劫,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解释无疑是及时的、明确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但在适用时,各地又对“户”的范围在认识上产生了较大的争议。因此,在适用上也就产生了不同的结果,这是与我们成文法国家的“罪行法定”,“罚当其罪”的刑法原则相背的。为更好地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应当对“户”的范围作出更为科学合理的界定,从立法的本义及目的中分析研究,将“入户抢劫”表述为“在住宅、机关、单位、工厂、学校、宾馆、商店等封闭性场所中发生的抢劫犯罪”以增强该罪的可操作性,保证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权威,促进社会进步。
关键词:入户抢劫 户 范围
一、传统立法对“入户抢劫”的界定及不足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财产权和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一九七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对抢劫罪的规定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近二十年的司法实践表明,一九七九年《刑法》关于抢劫罪“情节严重”的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不好把握。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不同司法机关,不同司法人员对“情节严重的理解不一致,导致司法操作上存在不平衡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