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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中“户”之范围浅探

发布时间:2006-09-14 20:40

笔者认为,从《现代汉语词典》中对“户”字解释的排列顺序看,“户”字所具有的“门”这一含义不仅没有被取消,而且是作为首要含义存在。因此,刑法中规定的“入户”的内涵和外延,当然也适用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列举的八种加重情形的第一种规定的范围。可见,“户”字所具有的“门”、“人家”两种含义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情形的“入户抢劫”中都有适用的理由和依据,任何人都不能毫无理由地舍此或弃彼。因此《现代汉语词典》作为工具书,不仅是汉语字、词释义的权威,也是汉语文字使用的规则。汉语文字作为表达统治阶级意志的工具,无论是立法者,还是司法者,都应当严格遵守汉语词典的释义,而不能离开词典随意改变、取消字、词的含义,综上所述,从“户”的本义看“入户抢劫”中“户”应理解为私人住宅和机关、团体、工厂、宾馆、商店、学校等封闭性场所。

(二) 从立法本意分析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列举的八种加重处罚的情形中,有的调整实施犯罪的特殊地点,如“入户抢劫”和“在交通工具上抢劫”:有的强调国家重点保护的特殊对象,如“抢劫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和“抢劫金融或者抢劫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有的强调恶劣的犯罪手段,如“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和抢劫致人重伤、死亡“。通过上述比较、分析、不难发现,刑法之所以把这八种情形列举出来,规定了更重的量刑标准。是因为这些行为比一般抢劫罪在不同的方面分别具有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可以说,社会危害性大是刑法对”入户抢劫“加重处罚的根本原因,对这一现象加大打击力度是刑法的立法本意之所在。

在弄清立法本意的基础上,我们分析、比较以下侵入公民私人住宅和侵入机关、单位、工厂、学校、商店等封闭性场所实施抢劫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异同。

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均表明,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手段、后果、造成的社会影响、反映出的行为人主观恶性极其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均等够从不同侧面反映出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 大小。

其次,如果个别学者坚持的“在不易受到抢劫犯侵害、且很容易得到援助的场所内发生的抢劫罪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观点能够成立的话,那么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抢劫犯罪时,受害人非常容易得到援助,其社会危害性应该很小,就不应当与“入户抢劫”并列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作为加重处罚的情形之一,显然这一结论是十分荒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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