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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受贿罪

发布时间:2006-09-14 20:47

[论文摘要]

目前,社会上有一种不正常的风气——行贿和受贿,前者是为了达到自己的一定目的而进行的一种非法活动,而后者则更为严重,接受了别人的财物,就必将失去原则为行贿人谋取利益,这样就坑害了国家利益,使国家财产受到了或多或少的损失,为了惩治这些受贿的人,我国刑法将受贿的这种行为定为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是一种多发的职务犯罪,我国《刑法》第385、386、388条是关于受贿罪的具体规定,在这里我将从受贿罪的概念,受贿罪的主体;受贿罪的两种形式(收受刑受贿罪和索取刑受贿罪),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以及受贿罪的罪数和处罚等方面,谈一下自己的浅薄看法,主要谈一下(1)村委会、居委会的工作人中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2)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3)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4)“烧冷灶”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不妥之处敬请指导教师和大家批评指正。

[关键词]受贿罪;贿赂;利用职务之便;罪数及处罚;

 

[正 文]

一、受贿罪的概念

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它是职务犯罪中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为了弄清楚这一种犯罪,我先从贿赂说起。

1、贿赂

贿赂是受贿罪的行为客体,它不仅对于认定受贿罪,而且对于认定受贿罪与介绍受贿罪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没有贿赂,也就无所谓贿赂罪,所以确定贿赂的内涵与外延,是认定贿赂罪的关键之一。

关于贿赂的范围,大致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种主要的观点:一是财物说,此说认为贿赂应限定为金钱和物品即财物;二是物质利益说,此说认为贿赂是指财物以及诸如设定债权,免除债务,提供劳务或担保,降低贷款利息,提供住房等可以用金钱计算的物质利益;三是利益说,此说认为,贿赂应指财物和其他不正当利益,也就是说,贿赂既包括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还包括非财产性利益。认为凡是能够满足人们的物质或精神需求的一切有形或无形的,物质或者非物质的,财产或者非财产性的利益,均视为贿赂。从现行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分析,受贿罪中的“贿赂”应为财物,即采用第一种观点,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贿赂的范围有扩大之势,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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