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索取”,可能是索要,也可能是勒索,前者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当事人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贿赂,而未使用要挟、胁迫的方法,后者则使用了要挟、胁迫的方法,明增或暗示,如不送财物,其事就不好办或者会有严重后果,迫使当事人给他送财物。
3、索贿与收贿的区别
索贿和收贿虽然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而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但它们却有质的区别,区别不仅在于是否为他人谋利,而且在于谋利的性质及其主客观构成要件方面。
(1)在主观上,索贿具有主动收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对方给予财物是被动的。而在收贿中,行贿人给予财物则是自愿或主动的。
(2)在取得财物的方式上,收贿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正当或不正当利益,而取得财物。索贿一般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以不为他人谋利相要挟,向对方施加精神压力,而索取其财物,只有当对方实际满足或允诺满足其财物欲望之后,才会为其谋利。
(3)在定罪上,索取贿赂的不以为他人谋利益为必要条件,而收受则必须要求为他人谋利益,才构成犯罪既遂。
四、如何理解受贿中的“利用职务之便”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受贿罪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如何正确理解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认定受贿罪的一个重要问题。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根据法律、法令、政策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赋予的特定权力及方便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职务”具有独特的以下特征,一是职务的合法性,即行为人所具有的职务是根据法律或法规、政策所赋予的具有合法性,职务合法取得的形式,主要是指职务必须由依法任命或者选举或者聘用等方式所产生。二是职务的法定性,职务的前提是行为人享有一定的职权,而这一职权是法律所规定的,这与国家工作人员的性质直接相关。三是义务法定性,即具有一定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仅具有其法定权力,而且具有其法定义务,是法律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实际上,可以说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收受贿赂本身就是其法定义务之一,因此如果他接受贿赂,就违反了这一条。为了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更深入的理解,下面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几种表现形式分别加以讨论。
1、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
(2)间接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间接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就是两高《解答》中所说的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应当认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