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贿罪的罪数问题,主要涉及的是牵连犯的问题。在刑法理论上,牵连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能犯其他罪名的情况,以受贿罪而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以后,其为行贿人谋划利益的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属于犯罪的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
《刑法》第399条第三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后,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重处罚”。本人认为,对牵连犯是否实行数罪并罚,并不属于刑法总则已有明确规定的形象。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牵连犯是数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因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出自犯一罪而在客观上行为之间又表现为不可分离,而在处罚上采取吸收主义,按数罪中的重罪并处于重罪之刑,轻罪被重罪吸收,所以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是“从一重处断”,虽然是数个行为但是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如果法律明文规定互相牵连的两种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时,则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因此,本人倾向于受贿以后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触犯其它罪名构成牵连犯的,应从一重罪处断,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2.受贿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383条的规定处罚,比照《刑法》第383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个人受贿在5万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处分。此外,对于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刑法》第387条还规定,单位受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参考文献》
(1)《刑法学》苏惠诵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