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关系公正与效率司法改革价值目标实现的一项重要证据制度。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概念理论上源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制度。明确其概念是举证责任规则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和出发点,但行政诉讼立法并未对举证责任作出界定表述。通说认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被告行政机关依法负担对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责任;被告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举证责任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这一概念并没有全面提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内涵,存在片面之嫌:一是举证责任的承担者(主体)仅限于被告,而把原告和第三人排除在外;二是证明对象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而忽视了其他待证事实。这有碍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本文从举证责任的概念及举证责任的特征、证明对象与举证责任分担的关系、举证责任的分担三个方面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进行了辨析。
关键词: 行政诉讼 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关系公正与效率司法改革价值目标实现的一项重要证据制度。本文从举证责任的概念及特征、证明对象与举证责任分担的关系、举证责任的分担三个方面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进行辨析。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概念理论上源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制度,明确其概念是举证责任规则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和出发点①。但行政诉讼立法并未对举证责任作出界定表述。通说认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被告行政机关依法负担对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责任;被告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举证责任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这一概念并没有全面提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内涵,存在片面之嫌:一是举证责任的承担者(主体)仅限于被告,而把原告和第三人排除在外;二是证明对象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而忽视了其他待证事实。这有碍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笔者认为,从举证责任的属性看,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具有如下特点: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证明对象负有举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若举证不能则直接或可能引起败诉的法律后果的一种诉讼证据制度。其包括三层含义:从外在形式看,举证责任表现为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从内在要求看,举证责任表现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能够证明法律规定的或其主张的证明对象;从内在属性看,举证责任表现为当事人举证不能将直接引起或可能引起败诉的风险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