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许可可以从制度、行为与结果三个层面理解。制度层面的行政许可是有关行政许可的静态的法律规定,是一国法制中关于行政许可的概念、性质、特征和种类、设定范围、条件、行政许可设定权、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行政许可程序及法律责任等法律规定的总称。它包括有关行政许可的实体与程序性规范。行为层面的行政许可侧重指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许可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批,并以此决定是否给予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结果层面的行政许可是指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经行政主体审批后,已经准许或不准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具有某种资格或享有某种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为与结果层面的规定属动态的规定。
一、我国现行行政许可制度与实践的反思
目前的行政许可中存在的问题:
1、行政许可设定权不明。不但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审批,各种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市、县级政府发布的管理办法等)也设定许可项目。
2、行政审批种类过多过滥。有的利用行政许可搞垄断、地区封锁、排斥竞争,这不但加大了市场的成本,妨碍了市场秩序的形成,而且容易滋生腐败,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3、行政许可实施主题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对同一事项的管理,出现交叉、重复现象;越级越权行使许可权的现象普遍发生。
4、许可条件、标准模糊笼统,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大,与许可有关的信息公开的少,内部掌握的多,易搞“暗箱”审批。
5、行政许可程序不规范。对行政许可的启动与终结等程序性规定在制度上有一定缺失。
6、行政许可缺乏必要的监督。对违法、越权、滥发许可证监管不力;对许可证持有者疏于监管。
7、利用许可乱收费严重。
行政许可中存在的问题,侵犯了公民应有的自由和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增加了行政成本,限制了行政效率。
二、行政许可制度的改革现状与改革思路
(一)改革现状
(二)改革思路
三、行政许可制度的改革措施
(一)行政许可的范围。
可以设立行政许可的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公共资源的配置等特许事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等特定活动特许的事项,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等资格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