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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06-09-14 21:08

《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已过七载,但由于法律对行政强制执行规定的比较笼统,至今在学术理论界存在许多观点分歧,尤其是强制执行主体是一元或多元争论不休,在实际工作中,行政决定执行效率较差,可以说,我国还未能建立起统一高效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这与繁杂的行政管理活动很难适应,尽快制定一套专门、完整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并与《行政处罚法》配套实施,成为当前法律建设中的热门话题,笔者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和即将毕业的法律专业生,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几个问题,作初步思考,并粗浅地谈一下自己的观点、看法。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定义、特点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不履行其行政法上的义务时,国家行政机关可以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制当事人履行其义务,这就是行政法上的强制执行,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

从定义中分析,它有以下特点

1、行政强制执行以当事人不履行其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不履行法定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不履行的义务直接来自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不履行义务是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某项行政处理决定。二种情况是否都能导致行政强制执行,目前学术界观点仍不统一,一种意见认为应包括两个方面,另一种意见认为只包括后一个方面,即行政处理决定。笔者认为:从我国现行立法实践和行政强制执行理论基础看,也应以行政处理决定作为执行基础。因为,法律法规本身是一种一般性抽象规定,如果以它作为强制执行的根据,不利于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权利。而行政处理决定,在性质上类似司法判决,权利和义务具体,有确定性,即使是服兵役、按时纳税等义务,也应由行政机关先做出一个命令、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而后才能发生强制执问题。著名法学家罗豪才教授指出:义务人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但行政强制执行的基础是什么,从当代强制立法趋势看,倾向于以行政处理决定为根据,不包括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①著名行政法学家应松年教授认为:近期行政强制执行的趋势,倾向于仅以行政处理决定为依据,不再以法律规定为直接依据②

2、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使行政义务得以履行,实现履行义务所要求的状态。行政机关或科以行政相对人金钱付给义务,或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采取强制手段,而对于可替代性的义务,也可以由行政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可见,行政强制执行是为行政义务得以履行而存在,行政义务的履行完毕,行政强制执行就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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