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概念
所谓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指法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通过法定程序依法获得的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与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密切联系。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也就享有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而享有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就必须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而获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第一,享有一定的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主体是行政执法权的享有者。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也就当然享有行政执法权。
第二,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是任何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都可以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只有当他们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时候,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如果以他人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就不具有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例如,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组织,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因此,被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地位。
第三,承担由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任何种类的行政执法主体,都必须独立地对自己实施的行政执法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内设的机构以及被委托的组织,均不能承担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四,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活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这个前提,以行政提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活动,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充当被申请人或被告。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包括行政权利能力和行政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一)行政权利能力
行政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因行政执法主体种类的不同而不同。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权利能力始于该行政机关的依法成立,终于行政执法机关被依法撤消。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权利能力始于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生效之日,终于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失效之时。
(二)行政行为能力
总之,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行为能力和行政权利能力是相互联系的,只有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权利能力的范围内作出行政执法行为,才能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另一方面,行政权利能力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心脏行政行为能力,只有具有行政行为能力的行政执法主体,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具体的行政执法权或履行具体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