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 文 摘 要
国家赔偿的范围,从国家的角度讲,是指国家对哪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从公民的角度而言,是指国家对公民的哪些权利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按《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大部分,本文探讨的是行政赔偿的范围,主要从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和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损害范围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具体分析了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主要表现,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观点。
关键词:行政赔偿 范围
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范围。国家赔偿法第三至五条的规定表明了行政赔偿的范围,概括起来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表明的是国家应对引起损害的哪些行为负责,予以赔偿还是免于赔偿或者不赔偿;二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损害范围,表明的是国家应当对哪些受到损害的利益负责,也就是对哪类损害予以赔偿。
一、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
国家赔偿法赔偿的原则是违法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一般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指直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如违反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二是违法内容不仅包括实体上的违法,而且还包括程序上的违法。凡是符合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又未被豁免原则排除的行政违法行为,国家都应予以赔偿。
(一)直接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直接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情况:
1、违法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2、以暴力殴打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行为。
3、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行为。
4、不作为行为
目前,在我国诸多观点认为,不作为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并且在程度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它包含五层涵义:一是必须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二是必须为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三是必须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四是存在不作为的情形;五是表现为程序方面的不作为。
(二)国家不负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
一般来说,对以国家名义实施的国防、外交行为,行政机关制定规则条例行为、军事行为及法律已有规定的国营公用企业事业行为等,国家不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