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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赔偿的构成要件

发布时间:2006-09-14 21:10

内容摘要:

本文从行政赔偿的概念、特征、历史发展入手,通过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比较,进而阐述了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认为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应当具有三个方面的要件,即主体要件,行为要件,损害事实。主体要件是实施行政侵权行为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或其他被授权或委托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员。因为他们与国家之间存在着一种职务委托关系,抽象的国家正是通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实现各种国家的目的,国家才负赔偿责任;行为主体所作的行为是“行政职权”的行为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职务行为,并进一步从执行职务的时间,执行职务的地点,实施行为为时的名义,与行使职务的内在联系等四个方面考查,如何确定职务行为与非职务行为;第二,必须是行为违法。职务行为只有在违法的情况下才会引起国家赔偿责任,如果是合法的职务行为,引起的国家补偿,而不是国家赔偿。另外,还有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复杂的因果关系。只有这三个要件均具备时,国家才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行政赔偿、司法赔偿、国家赔偿、国家补偿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即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即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国家赔偿是一项法律责任制度,是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法律责任。其主要目的是给予合法权益遭受国家公权力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救 济。而司法赔偿则是指司法机关,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司法权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时,国家所承担赔偿责任。司法赔偿又可分为刑事赔偿与非刑事赔偿。但是以下的事项,受害人是不能援引国家赔偿法而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

1、国家行为。国家行为又称为政府行为、统治行为,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国防和外交行为以及宪法和法律授权的机关宣传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

2、立法行为。立法行为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包括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国家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定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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