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行政行为是为民事行为服务的一种主要的基本的手段和方式,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或最终目的不是为了证明自己的存在,而是为了实现民事行为良好秩序及运行,为了民事权利主体们能够在行政行为的规范指导下取得个别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共同增长,行政主体本身没有任何利益可图。
行政主体及其行政行为,必须为人民谋取实际的具体的可得可见的利益,并且得到人民自由表达出来的意思所认可。
关键词
行政行为 民事责任
行政职能源于社会需要和法律授权,有行政权力必有义务。行政权力的行使和行政义务的履行总是通过行政行为来表现。凡行为都有一个衡量的尺度和法律上的义务。对行政行为的衡量尺度有三个特点:其一是先定的,在行为之前就已经存在或设定;其二是明确的,不允许模棱两可;其三是普遍的,普遍性的特点要求对同一的事实不得因地点、主体的不同而有格外的评价。根据衡量尺度,必然引出一种行政行为上的责任,也就是法律上的责任。同衡量尺度的三个特点相对应,法律上的责任也有三个特点:其一也是先定性,即法律责任预先行为之前;其二是对应性,即责任同行为的内在质量要求相对称;其三是不可避免性,即凡是行政行为,都有一个法定的义务和责任。无论是权力的行使还是义务的履行,最终衡量的结果之要求,都来应当是合格或适当。在合格或适当的水平线上的行政行为是对行政主体及其职能的基本要求,达到这个要求的行政行为就是法律授权或法律规定的应有之义务。行政区域主体这样做了,不会受到任何惩戒或处罚,也不会得到表彰或奖赏。超出合格或适当标准的行政行为才是优秀的出色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实施主体才应当得到相应的褒扬。相反,达不到合格或适当标准的行政行为即为不当或违法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实施主体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一般而言,责任是为不当或违法的行为所设定的,只有不当或违法乱纪的行政行为才会引起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关于路、桥和其他建筑工程的质量。凡全额或主要由国家组成的工程项目,行政主体及其行为只管一个批准立项和准许开工的问题。至于资金的筹措、组织和运用、招标、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等各个环节的行政管理职能,统由有完全民事行为和责任能力的专业的监理性法人来行使并由其向行政职能机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