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经济的发展从根本上说取决于农业领域中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和农业劳动者个体自主活动能力的增强。但在一个只有治乱循环、王朝更迭的社会环境中,农业因生产要素和技术缺少明显变化而陷入到一种被称之为“特殊类型的经济均衡状态”中。在此种情况下,政府作为转型时期制度创新方面最具优势的社会组织,对于社会进化和“均衡状态”的打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为政府是一个“超级企业”,“它能通过行政决定影响生产要素的使用。……它可以强制规定各种生产要素应如何使用。”[1](P22)晚清新政期间,中国作为一个近代化进程中的“后来者”,正是在内外多种压力的驱迫下,政府开始了建立现代民族—国家的努力,试图通过强化和扩展国家权力来有效地实现其对社会经济的改造和直接干预。为达此目的,清政府在变革行政体制的同时,提出了包括农务在内的“振兴实业”政策,并由此出台了一系列与兴农有关的法令。所有这些“行为规则”作为来自于政府方面的“强制性”制度供给,对中国农业的近代转型起到了前驱先路之功效。本文拟对此略述之。
一、政府农务行政机构的专门化
事实上,商部问世之后,也正是“以该部章程中有管理农务之条”为由,力图在政府近代农业经济计划中充当支配者的角色。为此,一方面调整农业政策,积极从事于整顿全国各地及各项农事。如在1903年11月,奏请政府“振兴农务”,提出“清地亩,辨土宜,兴水利,广畜牧,设立农务学堂、农事试验场”等项具体措施,并“通饬各省举办”,以发展近代新型农业;[8]另一方面又着力于进行地方行政机构的变革,奏准中央在各地设立商务局,作为商部在地方的分支和可靠的支持机构,以形成新式的权力运作网络。在此之上,1904年11月,奏定各地委派商务议员数名,“悉心体察”本地包括农业在内的诸项事宜,务必定期将“各省土产生货若干,价值若干;何者畅行,何者滞销;何者可以改造熟货,何者当设法改良”等农情状况分门别类地汇报到商部。[9]两方面的结合无疑加速了省级农政专门机构的创设。1902年袁世凯在保定首设负责本属农业改良的直隶农务局;1905年川督锡良在成都设立川省农政总局,“以挈全省农政之纲”,局内分设农田、蚕桑、树艺及畜牧四部门,各县设农务局,“以稽考本属农事”,各乡遍设公社,层递形成了“总局倡之,各属率之,公社董之,民间则效而实行之”的农务系统。[10]这样,中央有了专门管理、指导农业的机构,各省州县设了农务局、劝农局,初步汇成上下相依、指臂相连的近代垂直式的农政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