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年代,马克思晚年时候对农村公社的作用问题的看法有很大的变化。他认为,像俄国这样大量存在着农村公社,并有共同劳动习惯的社会,就不要破坏这种公有因素,因为在俄国革命成为西欧无产阶级革命的信号,并且两者相互补充的条件下,以及在西欧为 俄国提供集体劳动的一切手段,即在取得先进技术和利用资本主义已有成就的条件下,农村公社就可以不必经过破坏,不必经过私有制社会的几个阶段,尤其不必经过发展为资本主义之后,才过渡到公有制社会,即可以跨越“卡夫丁峡谷”。这是马克思关于农村公社的公有因素,直接发展为更高级的公有制社会的设想。正因为马克思有跨越“卡夫丁峡谷”的设想,所以他晚年对英国破坏印度农村公社的看法有很大的变化。他认为英国在印度消灭公有制,建立私有制,不是使当地人民前进,而是使他们后退。
马克思的理想社会就是新型的农村公社。他分析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时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32页。 )对马克思所说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理解一直有分歧,这里不拟涉及。我认为,马克思谈的就是建立新型或高级的农村公社。这里说的,协作和对土地以及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在这条件下从事的集体劳动是为公的(不排除个人也能从中获得生活资料);由个人或家庭占有的生产资料——在这条件下从事的是个体或家庭的劳动(生产生活资料),完全是为了全面发展个人的。很清楚,这是新型的农村公社。
马克思这种理想社会观,在他年青时就产生了。1844年,他说:“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而且保存了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它是人和自然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397—398页。)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及其解决的提法。那时,他是从哲学的角度对矛盾加以分析后提出看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