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民主的本来意义是多数人的统治,但不是多数人随心所欲的专横统治,而具有基本的规范和经验特征。按照多元论的观点,民主过程是一套基础规则,不同的社会团体可依据这些规则而追求自身的利益。民主与自由也是平衡的,被统治者定期自由表达同意、人民自由选择自己的经济等生活方式也是民主不可缺少的内容。民众主义的口号经常具有道义吸引力,但在实践中会演变成多数人的暴政,因而需要以程序民主和宪政主义下的法治来保障民主的真正实现。
民主的基本概念
就本来意义而言,民主是指多数人的统治,或叫人民的统治,即最终的政治决定权不依赖于个别人或少数人,而是特定人群或人民全体的多数。在古代希腊的共和国,民主是贵族与自由民中多数议决的体制。就形式而言,民主分为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前者是指多数直接参与政治决定的制度,后者则是公民通过自己的代表进行决策的制度。由此而看一些特定的描述。“自由民主”在西方政治词汇中指的是这样一种政治体制,它赋予个人权利以特别的宪法保护,以防止以多数人的名义进行的侵犯;“社会民主”描述的是这样一种政治制度,它在通常意义上的自由权利之外,还存在着相当程度的集体行动以创造社会和经济平等。
自由主义者从不同的角度为民主辩护,这些立场相互之间有时还并不一致或统一,但其结论却均指向民主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取性。其中的功利主义者是民主理论的强烈辩护者,他们从民主制度运作的结果推论出其作为一种政府形式的可取之处。因此,这里立论的出发点是一种政治制度,而不是在此制度下个人的行为。但功利主义者对此的论证也分为个人主义的与集体主义的立场。因为像边沁和密尔等人所考量的制度运作结果是对个人而言的个人功利的总和,而集体主义的功利主义者则从团体或普遍功利出发。但两者均未超出功利主义的基本范畴。
由此可见,这种多元论是建立在团体利益和政治意向的多元化的基础上的,但其最终指向仍然是个人的自由选择。只是个人通过自己所属的团体追求自身的利益,但这种团体决不是大到如一个国家整体,否则就不存在多元化了。多元论强调群体生活的价值,强调社区而不是占有的个人主义,但这里的团体其实是放大了的个人,因为多样化的众多团体之间的竞争和妥协就如同个人间展开一般,以与单个团体的垄断相对立。利益团体实际上就是其成员的个人利益的代表,只是以团体的形式向公共权力机构争取自己的利益,表达自己的观点,参与选择公共决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