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改革二十年的一个重要成就是构建了一套较全面完善的激励机制,调动了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这些激励机制中,地方政府的激励机制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不仅基本确立了地方作为独立利益主体的合法地位,而且以地方为基本空间,把有关的个人和组织的关系协调起来,形成了一定意义上的“帕累托最优”,减小了地方力量群之间的内耗,实现了合力的有条件最大化。
一
建国后,中国政治经济体制的突出特征是高度集中的一元化结构和自上而下的命令式运行方式。在这种体制下,地方实际上只是中央的派出执行机构,在政治上服从党中央的领导,在经济上完成国家制定的严格计划,所谓的“地方服从中央”和全国“一盘棋”的提法是这种制度安排的鲜明写照。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地方政府运行的激励机制是“忠诚/命令”式的,单向度的,地方行为唯上级指示和命令是从。所谓的“忠诚”指的是对党的忠诚,严格按照党章的规定,党的纪律高于一切,甚至高于国家的法律。由于严格按照党的纪律办事,所以地方与中央的关系实质上是党中央与党的地方组织之间的关系。在党的一元化领导和全面的计划经济下,地方政府的行为首先而且只能表现为对上级命令的严格服从与执行。
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一个重要举措就是对地方的放权让利,而放权让利的实质是中央在承认地方作为一级利益主体的合法地位的同时,把一定范围的权利还给地方。这样,在原来的“忠诚/命令”式激励机制的基础上形成了地方政府运行的新激励机制——“忠诚/政绩”式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