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公布,其中指出:国家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这促使我在过去研究的基础上对于这一问题再加探索。
第一,对于“涨价归农”可能产生的效果的认识
最初,我国农地征收的合理补偿问题,是从考察农民收入问题的视角提出的。当人们发现农民收入低、提高慢时,一些人士认定其基本原因之一是征地补偿标准太低,甚至是对于农民进行了剥削。有人估算,“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国家)从农民那里拿走6000到8000亿元,而改革后20多年中,通过农地征用从农民那里集中的资金超过2万亿元。”另有人估算,“25年的工业化城市化,国家和城市工商业从农村集体土地低价格中转移和积累了9万多亿资产。”这些数字意味着,国家征地价格不当对于农民所造成的损害,大大高于工农产品剪刀差。
第二,关于“土地开发权补偿”论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