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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宪政与现代宪政——论我国宪政建设的思路

发布时间:2006-09-14 22:15

    [内容提要] 在现代社会政治体制之中,以古典自由主义为哲学基础以限制权力为特征的古典宪政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福利国家的理论要求,因此,建设以积极宪政为核心的现代宪政显得日益迫切。本文旨在从现代宪政的基本理念出发,对我国宪政建设的基本思路提出一些看法。

 

    [关 键 词] 古典宪政  现代宪政  宪政建设

 

    一、古典宪政的历史探微与评析

 

    以古典自由主义为内核的古典宪政理念直接起源于启蒙运动。但是,如果要考察其发展演变的轨迹,则源远流长。“立宪政治的观念其起源与西方政治思想一样古老”。[i]宪政的理念,在古希腊的时代就已经开始了。希腊思想家亚里斯多德早在几千年亲自考察了许多城邦国家的宪法类型,提出各种城邦政治体制利弊得失。虽然,希腊化时代的宪政理念主要局限于对于采取何种政体形式来实现共同体的福址,具有形式宪政的色彩。但是,它也开启人类政治历史中应当采取一些理性的标准来实现对政治权力的评价的古典宪政之路。评价意味着审视。人类政治文明史就是一部如何规制政治权力、实现政治秩序规范化并追求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与共同福址的历史。自兹而生的宪政史的基本论脉就是限权,这构成了古典宪政的基本理念。

 

 

    古罗马法治理念直接来源于希腊文明。法学家西塞罗代表了罗马政治法律思想探究的最高水平。他高扬斯多哥学派的自然法思想,第一次提出自然法的本质是正确的理性,并且认为惟有上帝具有正确的理性,而“真正的法律是同自然一致的正当理性,它到处适用,不会变化并且永恒”[vi],西塞罗的法律思想为罗马政治实践提出了一个超越世俗的价值参照和正义标准。可以说,没有这种西塞罗对自然法思想的阐发,神的睿智与世俗的理性就不可能结合,中世纪博大的教会法思想体系也就难以建立。重要的是,自然法思想的引入,使得探讨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问题成为可能,它为国家实证法的建设包括政治权力的行使提供了一个价值参照和限制,使古典宪政理念一脉相承并有了其得以衍生的基本雏形。

 

 

 

 

    二、现代宪政与中国宪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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