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土堡组织形式。“或十余村联为一堡,或数十村联为一堡,更有山村偏远不能合并作堡者,即移入附近堡内。所有粮食牛豕什物一并收入”。
三、建立土堡权力机制。“每堡派文武干员二三人,绅耆数人,为之董率弹压”。
“令民筑堡御贼”法甫一推行,即收良效。如“绅士梁友谷等筑堡团练,贼不能犯,保护乡里十余万人”。
合州刺使龚景瀚进一步提出坚壁清野法。他认为兵勇皆不可赖:经制军队“本属有限,而腹里尤少”;征调乡勇亦不可行,一方面其“守护乡里,易得其力,若以从征,则非所愿”;另一方面“加恩则玩而骄,执法则忿而散,求其约束而整齐者难矣”。况且还涉及到军费问题,“兵勇多则粮饷广,粮饷广则转运难”。坚壁清野法是“令民筑堡御贼”法的继承和发展,依然强调“建立堡寨”,交由地方官出面办理。与后者不同的是,坚壁清野法更强调保甲中的团练功能,明确提出在“清查保甲”基础之上组织团练。每户抽取壮丁二三人,官方发给鸟枪刀矛等器械,每一堡寨择营中千把或外委一员,兵三四名,进行教导,组织训练。团练只负责本地防卫自保事宜,不得调令出征。关于办团经费分配如下:官方负责“所有筑堡挖壕、建仓买粮、置备军械、一切守御器具及搭篷盖屋之费”;堡寨居民则须为团丁供应粮食,此项摊入田赋,“十年或八年随地征还”。[23]
嘉庆年间办团得力者,一为南充曾公,一为梁山方公[24] 。
南充曾公是指四川南充县令曾自柏,其办团之法被作为典型在全省推广。“南充团练办法”对团练旗色号衣、武器装备、演练阵法、奖惩措施等均做出详细规定。团内有“健足探报”四名,轮流走探,传递信息。团练议事机构为“聚集公所”,无事合一团之人,或分两班三班,议定单双日期,轮流在公所演习武艺;有事则听候县令派遣,协力堵御。各团同县署密切联系,每团须有人常驻县城平匪局内,凡有团内应行之事,随时禀明。相距县城二十里外各团,定期于附近要隘处齐集会哨,或施放枪炮,演练武艺。[25]
三、“吏治应以团练为先”:国家政权与基层社会的关系发生错位
尽管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团练组织管理,但团练势力真正崛起却在清咸同年间。对这一引人注目的变化,有些学者甚至认为其代表了“传统国家的崩溃”与“中国近代史的开始”,具有划时代的意义[28] 。
咸丰元年(1851)至咸丰二年(1852)正月,咸丰帝迈出了办理团练事务的第一步,即清理保甲。他数次颁布上谕,要求各地督抚“力行保甲并呈明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