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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守望相助”到“吏治应以团练为先”——由团练组织的发展演变看国家政权与基层社会的互动关系

发布时间:2006-09-14 22:16

至于办团之法,尽管要求“不必拘泥”,但总体上还是沿袭嘉庆成法,不外乎筑堡御贼、坚壁清野和举办团练三途。

与前代不同的是,咸丰时期将“坚壁”与“清野”加以区分,其中更强调“坚壁”。所谓“坚壁”,即修筑寨堡。“守在境外,固为上策,倘贼已入境,凡我大小村镇毫无障蔽,彼得四面冲突,殊难守御,是不可不用坚壁之法”。若本村原有城堡,只须修整如法便可议守;否则必须增设壕垒。“于围村二三丈外挖土七八尺深,一丈宽,作一壕。即将所挖之土筑于壕之内岸作垒”,“垒内加筑土阶,一层其高以人立,土阶两臂可高出垒外为度,以便施放鸟枪、抛掷砖石以击贼”。守垒之法以各门为要,“须多派练勇分守,如环无端,约隔五尺一人,分两班或三班更替”;“如邻村被围,我亦必约同左近团勇前往救应”。所谓“清野”,即将粮食蔬菜等尽收寨中,如不能尽取,即纵火焚之。“贼自远来,不能携数日之粮,专以抢掠为食。我处处有备,贼必无所得”。[39]

从“坚壁清野”所收实效来讲,其带有明显的季节性。如河南省自举办团练以来,大县堡寨有二百余所,小县堡寨亦逾百所。有敌来犯时,男女牲畜、粮石资财等皆进寨中。然严冬之野易清,夏秋之野却不能清:“禾稼垂熟之时,人可捋穗而食,马可驰衔而跑”。“近日贼情狡狯,所至之处,多不发火,小民无从警觉。贼骑已至,始谋迁徙,为无及矣”。[40]

各地所定团练章程,与咸丰谕旨多有不符。以安徽宿州为例,该“团练章程”由三部分构成,即道光二十三年(1843)所订《原定条款二十一则》、《续定条款十三则》和咸丰三年(1853)所订《推广条款》[41] 。宿州团练章程明显体现出以基层社会为主导的特征。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第一,从经费来源看,办团经费均来自民间,且由练总练长掌握。《原定条款二十一则》规定“一应费用着练总练长协同花户共为捐襄”;《续定条款十三则》则明确具体捐输办法,《推广条款》又因“经费宜裕”,将临时性的捐输固定下来,成为定制。城治、乡村、市镇所有捐输费资均归练总掌收;“添募勇壮”、“制造器械”等事由练总自行斟酌办理。咸丰帝在办团经费态度上的变化亦体现出团练主导权的下移。咸丰二年(1852)八月,陆元烺上呈“拨兵防堵请酌留银两以济急需”一折,提及团练乡勇所需经费,咸丰帝准其“在藩库正项下留备银十万两,以济急需”[42] 。九月,安徽巡抚请将全省官银留为防堵之用,却遭到咸丰帝的斥责:办团募勇“添备器械,制造船只,随在皆需经费。该抚并未全盘筹及,仅以报销一语了此钜款”[43] ,下令经费取自民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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