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周礼注疏》卷十,《地官司徒•大司徒》。引自《十三经注疏》,浙江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
[3] 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八十一,孙鼎臣:《论兵》三。
[4] 团练与保甲的分化及其历史流变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正体现出历史的“混杂性”。其中便受到本文所讨论的基层社会发育程度及其与国家政权间的互动关系等因素的制约,而非作者所想象的“由此即彼”式的线形单向演进过程,
[5] 《管子·禁藏篇》。
[6] 《史记·商君列传》。
[7] 团练作为保甲制功能之一种,文献有确切记载的应为战国时期的商鞅变法。有学者讨论了团练与保甲的关系,但仅从清代历史经验出发,虽看到团练与保甲“互为表里”、有机联系的一面,但更强调二者之间的“重大区别”。据此得出团练“萌生于清朝社会控制严重衰弱的年代”的结论,笔者认为不能成立。参见[韩]金钟博:《明清时代乡村组织与保甲制之关系》,载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2期。
[8] 中国古代最低一级行政单位至县,县以下为基层社会。
[9] “三代六乡六军之遗法”是指,“古者民居则为乡,五家为比,比有长,及用兵,即五人为伍,伍有伍司马,二十五家为闾,闾有闾胥,二十五人为两,两有两司马。两司马即闾胥,伍司马即比长,第随事异名而已。”引自《宋史》卷一四五,《兵志》六。
[10] 杨景仁:《筹济编》卷二七,《严保甲》,江苏书局光绪五年重刊本。
[11] 《宋史》卷一四五,《兵志》六。
[12] 《钦定康济录》卷二,《先事之政·严保甲》,楚北崇文书局同治八年本。
[13] 《山东军兴记略》卷二二,《中国近代史料丛刊·捻军》(四),425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
[14] 王阳明:《王阳明全集》卷十六,《别录》八,528—530页,《十家牌法告谕各府父老子弟》;《案行各分巡道督编十家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
[15] 王阳明:《王阳明全集》卷十六,《别录》八,527—528页,《选拣民兵》。
[16] 贺长龄辑:《皇朝经世文编》卷二九,徐鼎《请稽保甲以便征输疏》。
[17] 同治《双林县志》卷一八,《保甲》。
[18] 汪志伊:《荒政辑要》卷二,《清源》,尚义堂道光二十九年重刊本。
[19] 参见张研:《清代社会的慢变量》,山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