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督的权力主要有:1.享有英王授予的一切权力。即《英王制诰》所称“王室授权并指令港督兼总司令行使在他职权范围内之一切权力”;2.享有巨大的行政权。港督有权召开行政局会议,向行政局提出议案,在征询行政局议员意见后作出决定,有权否决行政局议员的意见并呈报王室,有权根据英王透过一名重要国务大臣的训令委任行政局议员、立法局议员,担任行政局主席并主持行政局会议,可见行政局是总督的咨询机构。总督还有权依法任命法官、太平绅士及其他官员。总督之下还有布政司、财政司、律政司,布政司和他总管的各政府部门对总督负责;3.享有立法权。总督有权参照立法局的意见及得该局同意制定法律,有权可随时解散立法局,有权批准或拒绝立法局通过的法案。1993年后香港总督虽不再担任立法局主席,但立法局并不享有完全的立法权,作为总督的立法咨询机构这一性质并未改变;4.享有一定的司法权。除有权任命法官外,总督有权赦免刑事案的共同犯,令其提供证据,把首犯或其他犯人绳之以法,有权将罪犯释放或有条件释放、赦免或减刑、缓刑及减免罚款、怠金或没收物;5.享有军权。总督在平时是名义上的三军总司令,但英军司令应向他提供部队的兵力和香港的防务情况,在紧急时期总督可以下令出动军队协助维持香港的安全,事先不要请示英国政府,只有在国际事务中动用军队则须得到英国政府的同意。
第三,长期形成的英国式的司法制度和公务人员制度。一百多年来,香港根据英国的司法制度和公务人员制度逐步形成了自己比较完备的相应制度,这种公务人员制度在维护香港的行政工作效率上起了一定的作用。
香港现在设有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由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组成,对刑事和民事案件都有无限制的审裁权。最高法院的首脑是首席法官,法官称为按察司,不服上诉法院的判决可上诉到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香港还设有地方法院,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民事可处理一定金额以内的案件,刑事可处理较为严重的案件,不服地方法院判决的可向上诉法院起诉。香港还设有裁判司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裁判司署法庭审理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律政司可根据案情的严重性申请将它转解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审讯。其他专门法庭是指儿童法庭、死因裁判法庭、小额钱债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土地审裁处、色情物品审裁处等法庭。法官通常是由一个独立的司法人员叙用委员会向总督推荐,由总督委任。香港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实行遵循案例、独立审判、公平诉讼程序与陪审制度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