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本官僚家族性的表现
本文所谓的“家族性”,是指根植于日本国会、政府和行政机关之间人事关系中的各种密切联系,包括利益关系、职务关系、行政层级关系等,不单指人们之间的血缘联系。
日本“明治维新”以后,仿照西方国家建立了近代行政机关。根据现代宪政原理,国家行政体制应以政务和事务相分离为原则,也即在官员的产生、职务、责任以及在政府决策过程中的作用上各司其职,互不关联。在具体操作上,行政政务官的产生和去职主要基于国民的选举,其地位、职权和作用主要由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法律规定,他们是国家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领导,对于决策的成败负有政治责任。 1 行政事务官的任职条件、地位、职权和作用等均主要基于议会通过的行政法规范,他们在国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方面起着政务官助手的作用,对于决策的成败通常仅负法律上的和业绩上的责任;他们在政治上保持中立,不依附于任何政党和政治势力,这是事务官与政务官的本质区别。 2
虽然从法律制度上,日本的行政体制与上述近代行政制度的要求完全一样,但有着自己的独特之处。这种独特性之一就是日本官僚体制的家族性。《日本国宪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公务员,皆为全体之服务者,并非为一部分之服务者”;第四十三条规定:“两议院以代表全体国民之当选议员组织之”。然而,在政治实践中,似乎公务员和议员并不一定是全体的服务者和代表,与其他国家的政制相比,日本的政治实践中出现的政治家族及家族性似乎更为突出一些。根据笔者的观察,日本官僚政治中的家族性至少体现为这样三种现象:第一,某一家族可称为传统的“官宦之家”,代有政治家或行政官员;第二,行政各部门具有派阀特点,特定组织的内部形成一种类似于家庭式的小利益集团;第三,官、吏一体或互相包容和互相关心,公权力的执掌者多数从官僚步入仕途。
第二个表现就是各个行政部门内部形成的类似小家庭的组织形式,也可以称为“同气型”,因而才有所谓的“大藏一家”、“建设一家”、 “厚生一家”、“农水一家”等的称谓。尽管在一个“家庭”中,精英族、技术官和事务屋三个层级间等级分明、互不干涉,但每一个“家庭”中都强调团队精神,假如其中有一人去世,官房经理课就会借出厅用帐蓬,用公车载人参加告别仪式,派遣职员处理后事,为遗族募集“育英资金”,死者后代大学毕业后优先录用,等等;精英族官僚结婚时,大臣以下的干部都要出席。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