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宪政府政治结构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定是关于地方政府的设计。
--(美)斯蒂芬·L·埃尔金:《新宪政论》
在西方国家,过去二十多年来,许多理论被应用于地方政府或地方治理的研究。分析这些理论,对于深化地方制度研究、指导地方治理实践和了解地方政府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一、地方政府理论
对地方权力进行研究一直是西方国家地方政府学者关注的热点领域,但真正以地方政府权力结构为研究中心却是从20世纪50年代兴起的。
根据地方政府理论论述问题的侧重点,地方政府理论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类地方政府理论,主要审视了地方政府在广泛的地方政治制度框架内的运行方式,且主要研究在欧美的大城市的情形。这类理论起源于美国的政治学传统。以美国的F.亨特(Floyd Hunter)对亚特兰大市的研究和罗伯特A.达尔(R.A.Dahl)对纽黑文市的研究为先导,这类理论试图对日益影响地方政治过程的经济利益给予关注,另一方面,也试图说明地方政府结构变化和全球化对地方政治过程的影响。
另一类地方政府理论,主要是讨论地方政府与其他政府间的关系。这类理论主要以英国的经验为依据,且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构建方式给予特别的关注,其主要兴趣在于,地方政府多大程度上有不受中央政府控制而实行自治。但近年来,理论关注的焦点也扩大到其他方面,特别是欧盟政策过程的作用、新的大区机构和单一职能地方政府等的研究。[1]
概括而言,关于地方政府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三种理论。
(一)多元论(pluralism)
多元论是国家机构主要理论的渊源之一,被认为是西方民主最重要的学说之一,为将政治学从狭隘的宪法假设中解脱出来作出了贡献。
(二)精英论(elite theory)
精英论者与多元论者的交锋专注于美国地方政府的研究,长期以来,对英国地方政府研究产生的影响不大。邓里维认为,这主要源于英国地方政府研究者的保守主义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