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述地方国家的"资本积累职能"和"维护职能"的观点,有的西方学者提出质疑,认为它们不能解释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地方政府改革现象,如地方政府提供的服务的大大减少,并未危及资本原始积累过程或社会秩序的平衡;也不能用地方国家机构提供集体消费或社会消费福利的观点,来解释地方政府将原先提供的住宅服务签约外包;他们认为不能由市场提供的有些地方服务也私有化了。另外,上述理论也不能很好解释上世纪八十年代英国进行的中央地方关系改革:一方面,地方议会抵制中央政府改革,不符合地方政府是国家机构的分支的观点;另一方面,不能认为中央政府采取严厉方式对付地方政府,是对当地劳动人民反抗的一种反应。
二、地方治理理论
近几十年来,西方各国地方政府经历了深刻的变化和发展,如欧盟地方自治章程的签署、法国的地方分权、英国的权力下放和地方政府职能的转变等,给地方政府的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传统的地方政府理论不能完全适应需要。如英国中央政府将过去由地方政府提供的一些服务交由联合委员会或联合机构等准政府机构、私人公司或民间自愿组织管理,地方政府对公共事业的管理职能减少,地方政府由原来的公共服务的惟一或主要的提供者,变成地方上各种准政府机构、私人公司或民间自愿组织等复杂网络的策略指导者。所以,在地方政府制度中,除了"地方政府"的概念外,"地方治理"的概念也越来越为大多数学者和政治家所接受。[3]
"治理"常被一般地认为是普遍的统治过程;特别是指在统治过程中,非政府行动者和政府的关系。
1997年,杰索普认为,"治理"越来越流行地被视为社会关系合作的所有形式的概括用法,或是涉及非市场力量或正式阶层的合作形式。"治理"的普遍性定义应该是:"组织间关系的自我组织"。
"地方治理"(local governance)与"地方政府统治"(local government)从词面上看似乎差别不大,但其实际含义却不同。
概括而言,有关地方治理的理论,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实力-依赖关系论(power-dependence in central -local 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