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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理论与地方治理理论述评

发布时间:2006-09-14 22:16

    美国学者斯通(Stone)1989年从他在美国亚特兰大所作的研究中,提出"都市政权"的概念。斯通指出:"都市政权是一种非正式但相对稳定的、易于获得体制内资源的集合体,这一资源使之在决策中保持持久的作用"。"政权论"的观念较倾向于新多元论,强调了经济力量的重要性,并注意到成长机器(growth machine)未能关注的其他冲突和妥协的政治过程。 

    与美国城市政治学的传统一样,"政权论"也关注权力问题,但与"多元论"和"精英论"不同,斯通将对于都市政治辩论的设问由[谁统治?]转向[如何统治?]。"政权论"认为地方政治具有多样化和复杂性的特征,要受相互依赖关系而非简单的、科层权力关系的制约。地方政治制度呈现出控制的分散性,都市权力在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间,被分解成复杂的关系网络,都市政府的回应常常造成政策的偏离和意外的后果。因此,关键的问题是,都市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在多大程度上能进行合作以取得共同的经济和社会目标。 

    "政权论"者更关注都市政府和非政府的行动者在复杂情况下有效进行地方治理是如何结盟的,而不太关注由谁控制这些结盟。斯通认为,权力的概念应该是 "power to"而非"power over";同时承认权力的"不对称性",特别是商业利益通常在都市地方政治制度中所占据的优越地位,但都市的政治家和公众并非是无权的。不仅都市政府拥有强大的资源,而且它们还承担着保护广大公众利益的角色。尽管都市政府不具有控制地方经济的能力或充当竞争社会组织仲裁者的地位,但它"更有可能成为社会资源的动员者和协调者"。 

    "政权论"强调应改变都市政府角色,以适应从地方政府到地方治理的转变。斯通认为,政府和非政府力量之间的权力划分,并"不有助于建立对领域广泛的活动的直接和有力的控制"。为了实行有效治理,地方政治家应承认都市地方政府独立行动是有限的:"都市政府应将自己的职能与各种非政府的职能结合起来"。尽管这里含蓄着都市政府并非事事要听从居民意愿且政策选择也不一定非要有利于大多数人利益的意思,但地方政府毕竟是民意机关。因此,"政权论"暗含了地方民主与政策效率的交替使用。 

    (三)调节论(regulation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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