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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婚姻关系及夫妻地位

发布时间:2006-09-14 22:26

  当下中国社会,正处于革故而求新的非常时期,诸多思潮风云际会,其中对传统的去留取舍,又成为诸多领域学者常议常新的话题,而在婚姻家庭领域,这一争论尤显激烈,在新千年到来之际,千呼万唤的婚姻家庭法终于没能出来,这固然折射出了当前时代的复杂与混乱,亦表明了婚姻家庭对社会的极端重要,故此,立法者对各种标准的取舍才会如此慎之又慎。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婚姻家庭立法,一向被目为男权社会的保护伞而被时人所诟病,然在中国特定的土壤里发展起来的婚姻关系对维系传统及社会均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故考察古代婚姻关系,殊有必要。 

  关于婚姻的定义,《昏义》里有两句最古老、最典型的界定: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可见,婚姻的目的只在于宗族之延续及祖先之祭祀,完全是以家族为中心,不是个人的,也不是社会的,此种情形之下,我们自不难想象为何婚姻会具有宗教性,会成为子孙对祖先的神圣义务。亚圣的断语: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则是这种精神的赤裸裸的体现。

  婚姻之缔结。从上所述,我们不难明白,婚姻对家庭关系重,而对于个人关系则极轻微,从婚姻的缔结中也可见一斑。对现代男女而言,两性结合而不虑及夫妻本人之意志,简直是不可想象之事,而在古代中国,男女结合而须顾及夫妻意志则近似于天方夜谈!婚姻所合二姓之好,只要双方家长同意,其子女的结合,经过一定之仪式,婚事便成立了,直系尊亲属,尤其是男性的直系尊亲属,有绝对的主婚权,社会和法律都承认他在这方面的权威,并予以强有力的支持,不容子女违抗。于是父母的意志便在法律上成为婚姻成立的要件,子女即使成年以后,也没有婚姻自主权,除非得到父母的同意。 

  七出之外,离婚的另一条件是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非罪,及妻对夫的谋害罪等。这点颇为合情合理,同为夫妻本以义合,恩义断绝,自难相处,故上述行为皆构成离婚的客观条件。较之与"七出",义绝则属当然离婚条件,有犯必须强制离异。可见,无论是七出还是义绝,均系以家族为前提,甚少涉及夫妻本人之意志,因此,男性除了可拥有三七四妾外,在许多景况之下,其处境也许并不比苦大仇深的妇女优越多少。与其说妻受夫的支配,离合听夫,不如说夫妻皆受家族主义或父母意志的支配,任意出妻和犯了家规而出妻实在是不可混为一谈。不过,我们也没有必要过分夸大说夫妻绝对无意志可言,双方皆同意的协议离婚仍是法律所承认的这也是夫妻拥有的少数自主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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