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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制权力支配下的小农

发布时间:2006-09-14 22:28

  小农,是一个极难界定的概念。本文指从事农业,以一家一户为生产、消费单位的一种社会细胞。它主要包括如下两部分人:一是拥有一定数量土地的自耕农;二是租种地主土地的佃农。这两种是主体,其实还应包括这两部分周边性的人,如半自耕农,即拥有一小块土地,又租种地主的土地;还有富农,即自耕为主又出租一部分土地。

小农是封建社会中主要农业生产者。中国自战国以后的历史文明就是以这些小农为主要支撑点的,时代的兴衰,大抵是由小农的兴衰为标志的。然而影响小农兴衰的原因虽然很多,但最主要、最直接的要属政治了,以致可以这样说,小农兴衰主要不是来自自身内在的经济原因,而是来自凌驾他们之上的政治因素。我们所熟悉的《礼记·檀弓》篇中“苛政猛于虎”章,以及柳宗元的《捕蛇者说》,以小说的形式,从一个侧面把本文的主题早已揭露无余。我这里只是从历史的角度把问题再理析一下而已。另一方面,在历史学界,有些人太爱用经济的眼光和经济的方法分析问题,本文的用意之一是向这种习以为常的认识定势提出质疑。

 

一、政治因素在第一代小农形成中的决定作用

 

    春秋以前,生产方式主要是大家族或强迫组织的共耕制,中国历史上第一代小农大致是在春秋战国时期形成的。小农的出现无疑是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的产物,但是小农的普遍化则是社会和政治改革的结果。我在1978年写了一篇题为《论战国时期“授田”制下的“公民”》的文章,详细论述了这个问题。在此以前,几乎所有的论者都把授田与西周的井田制并解,认定是春秋以前的事。我这篇文章论述了授田制始于春秋,普遍实行于战国,是当时各国变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我的这一论断已被众多的学者所接受。中国历史上第一代小农可以说是实行授田制的结果,为了方便,现将上述文章的有关论述摘録于下。

    把土地分给农民,叫做“授田”(“受田”)、“行田”、“分地”、“均地”、“辕田”等。我们可总称之为“授田”制。受田的农民叫“公民”。

    1975年湖北江陵出土的秦简中,有“受(授)田”二字。该段文字是:“人顷刍、藁,以其受(授)田之数。”(《田律》)这批秦简反映的主要是秦统一前的事。这一记载极为重要,它无可争辩地证明了在战国时期,秦实行过“授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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