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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代农民的自由化倾向及其社会意义

发布时间:2006-09-14 22:28

西欧的农奴制比较典型,由领主制向地主制的转化和农奴制度的废除都曾在历史上留下过明显的标记。中国的地主经济出现很早而又延续时间很长,南北朝和隋唐一段时间存在的“部曲”、“田客”无疑打上了比较明显的封建农奴的烙印。北宋仁宗天圣年间,曾下诏:凡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等州军的“客户起移”,只须于每年“收田毕日,商量去住,各取稳便……如是主人非理拦占,许经县论详”①,但比此稍后的皇枯逃移法却又规定:“凡为客户者,许役其身。”②同时,两宋特别是南宋和元代反映地主对佃客沿袭着传统的人身奴役的纪录甚多,不少地方还存在着“随田佃客”。因此,这时农民的封建隶属性较之隋唐以前虽有明显的削弱,但是否存在农民自由化的社会潮流,尚属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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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宋会要辑稿·食货分之二四《农田杂录》。

②  《宋史》卷一七三《宦货志》。

 

元末农民大起义,对元代复活的某些奴隶制残余进行了有力的扫荡,对腐朽的封建统治给予了沉重的打击。朱元璋建立明王朝之初,虽然基本上恢复了封建纪纲,但农民起义时期的主弱飼强的影响尚未完全消失,朱元璋从农本思想出发,“锄强扶弱”,“右贫抑富”,对于提高当时农民的身份地位和促使明后期的农民自由化趋势的出现也有着积极影响。明代农村占统治地位的经济结构当然仍是封建徭役制度,洪武十年,朱元璋明令:“食禄之家,与庶民贵贱有等。”①十五年,又榜告两浙、江西居民,威胁他们必须“知分”、“安分”,输租应役,假如“不遵法度”,必然“累其身以及有司”②。明代官庄,对佃户“渔敛惨毒”,“驾帖捕民,格杀庄佃,所在骚然”③。吕坤的文稿记录河南梁宋的佃农要承担地主派给的“夜警”、“兴修”、“杂忙”等各种徭役.徽州的“世仆”至清代雍正年间才得以廓清,等等.凡此均足以说明明代农村社会的基本状况跟宋元时期是相同的。但仔细考察了明代的法典、文献及相关的礼仪、风尚后,便不难发现当时的佃户与以往任何一个时代的农村劳动者相比都有着明显的身份差别,其中一部分人甚至完全摆脱了私人地主的封建束缚,过着租佃自由的新的生活。下面分五个部分予以考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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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明太祖实录》卷—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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