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作者根据明清徽州文书资料,考辨出明清时代皖南地区的佃仆和奴仆之间的区别:佃仆是土地房产的附属物,而奴仆或奴婢是主人所完全占有的会说话的工具;前者有自己的经济,独立经营和生活;后者没有自己的经济,听从役使,衣食于主人。
关键词:明清 皖南 佃仆 奴仆
明清时代皖南地区的佃仆和奴仆是有区别的。简单地说,佃仆是土地房产的附属物,而奴仆或奴婢是主人所完全占有的会说话的工具。前者有自己的经济,独立经营和生活;后者没有自己的经济,听从役使,衣食于主人。但是,他们同主人之间都存在着严格的隶属关系,世代相承,人身是不自由的,所以,同被称为世仆。因此,有研究者根据这后一点认为佃仆就是奴仆或奴婢,没有什么区别。就这后一点而论,问题的关键在于不自由的程度,亦即占有是完全的或者是不完全的。这是需要认真分辨的。不过,我无能对完全占有和不完全占有给以明确的界定,并联系实际,全面地详细论证,只能根据一些具体事例试作说明。
事例一:明嘉靖二十年(1541)佃仆吴保将长男社天出卖给房东汪安。吴保是汪安的佃仆。这需要作点说明。我们在嘉靖《休宁汪姓誊契簿》中看到,吴保本来是汪法的佃仆。嘉靖十四年(1535)汪法将自己占有的火佃屋地份额、亦即佃仆屋地的一部分,出卖给汪三太。另外的部分还在别人的手里。当时,佃仆多半是多个所有者共同占有的土地房产的附属物,隶属于众多的主人,这是需要事先交代清楚的。汪法只是这块火几屋地的众多主人之一。有关卖契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