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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浙江:乡村社会、农家生活和社会教化

发布时间:2006-09-14 22:28

【内容提要】本文是《浙江通史》(明代卷)第四章《社会生活、民间信仰和价值观念的变迁》之第一节,全文以浙江为例,勾勒和叙述了14—17世纪江南地区乡村社会的特征,描述了当时乡村地区乡民的四时农事、日常生活、岁时节日和乡民的娱乐活动,探讨了明代社会教化和乡村自治的特点。

【关 键 词】明代浙江/乡村社会/日常生活/社会教化/贫困化

 

【 正 文】

 

  以“驱逐胡虏,恢复中华”相号召开创大明一统江山的明太祖朱元璋,早在建国的过程中就已着手重振因蒙元王朝定鼎中原而遭废弃的中华礼教,纠正和肃清因蒙元王朝百余年的统治而形成的“胡风”、“夷俗”。立国以后,皇帝通令全国官民恢复汉唐衣冠和中国礼俗,禁止一切胡服、胡语、胡姓、胡俗,使“百有余年胡俗,悉复中国之旧”,并“制礼乐,定法制,改衣冠,别章服,正纲常,明上下”,对社会各阶层的日常生活及其行为方式都作出了一系列严格而不得逾越的规定:士农工商、官民人等,不论贫富,其衣食住行、婚嫁丧祭、日常礼仪等等,都必须按照其拥有的等级身份,遵循礼教的规定行事。

  新朝的严刑峻法和礼法等级制度,确实制控和造就了一种贵贱有等、淳厚俭朴的社会风气。自洪武以后的一百多年间,社会秩序相对稳定,物质生活富足而不失俭朴,士、农、工、商各习其业,官民臣子恪守礼法、循规蹈矩。正统(1436~1449)以后,法网渐疏,民风渐变,明朝立国之初确立的礼法秩序开始走向衰微。

 

一、乡村与里甲

 

  古代江南,在省城、府邑、县城之外辽阔的农村地区,人们一般聚族而居,几十户、数百户乃至上千户同宗同族的农民,比屋而居,烟火相连,组成一个村落。村址的选择,在平原地区,人们往往依高阜而居,以便于防潮避涝,上百家乃至数百家组成一个村落;在山区和丘陵地区,村落一般依山傍水,方便生活,每个村庄的规模,一般要比平原地区小一些。村落与村落之间的间隔地带,是分属于相邻各个村落的土地、山林、河流和湖泊。

 

二、四时农事

 

  以农为业的乡村农民,在浙西的杭嘉湖平原地区,大多从事蚕桑丝织业;在浙东地区,则大多耕地种粮、种瓜果蔬菜。山区农民有的以砍柴烧炭谋生,江河湖海边还有捕鱼捉虾谋生的。有关明代浙江农民一年四季中的生产活动和日常生活,涟川《沈氏农书》留下了以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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