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山 东
山东是北方各省中,要求“摊丁入地”呼声较高的一个省份。雍正元年(1713年)六月,巡抚黄炳就上过奏折,但因遭到皇帝的斥责,所以一直拖到三年(1715年)七月,才又请求“摊丁入地”①。经户部议准,从四年起(1716年)开始实行。只有邱县等个别州县,到五年(1717年)才摊入地银②。
山东省摊丁入地的办法与直隶基本相同,也以全省通筹匀摊。计“每银一两,摊丁银一钱一分五厘零”③。这种按银两摊丁的办法,具体到各州县,也还另有摊计的标准。象鱼台、齐河等县就采用了按亩摊征的办法。鱼台县“于雍正四年奉文,通省应征人丁银摊入地亩征收。每亩征银二分六厘二毫五忽,共征银二万六千二百八十两(零)”④。齐河县也是“每亩摊征丁银五厘九毫一丝(零)”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