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中国乡约制度的历史可以上溯到久远的上古时代,如近年出土的泉州《重修溪亭约所碑记》[1]所记:
古者乡党闾里各有董正之官、约束士民之所,凡以教孝、教悌,俾人知睦姻任恤之风,而无嚣凌诟谇之习也。是故,里则有门,每弟子旦出暮入,长老坐而课督之。唐宋以后,虽不如古,而城中约所之设犹是,三代教民遗意也。
从断代研究的角度看,在明清两代,乡约制度的推行乃始于、并且始终系于"老人之役"和耆老之设。
明代闽人何乔远《闽书》记:
老人之役:凡在坊在乡,每里各推年高有德一人,坐申明亭,为小民平户婚、田土、斗殴、赌盗一切小事,此正役也。[2]
明代福建惠安知县叶春及《惠安政书》记:
国家之法,十户为甲,甲有首。一百一十户为里,里有长。……又于里中,选高年有德、众所推服者充耆老,或三人,或五人,或十人,居申明亭,与里甲听一里之讼,不但果决是非,而以劝民为善。[3]
又记:
本里有难决事,或子弟亲戚有犯,须会东西南北四邻里,分老人里甲,公同议决。许用竹篾荆条,量情决打。不许拘集。[4]
明代闽人蔡献臣《里老总保》记:
国朝民差有正有杂。里甲、老人谓之正差。……《大明律》载,合设耆老,须于本乡年高有德、众所推服内选充。《教民榜》文云:民间婚姻、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须要经本里老人、里甲决断。若系奸盗、诈伪、人命重事,方许赴官陈告。而户部申明老人、里甲合理词讼条目,即斗殴、争占、窃盗、赌博、私宰、邪术,里老亦得与闻。[5]
清代闽人李世熊《宁化县志》亦记:
左为亭曰申明,以辨争讼,亦书邑人之恶者以瘅之。明初以老人坐亭内,凡平婚、田土、斗殴、赌窃诸细事皆主之。右为亭曰旌善,以劝风化,亦书邑人之善者以彰之。[6]
明初以来的"老人之役"和耆老之设,在清代也得到法律的确认,清之户律规定:
凡各处人民,每一百户内,议设里长一名,甲首一十名,轮流应役,催办钱粮,勾摄公事。……其合设耆老,须由本乡年高、有德,众所推服人内选充。不许罢闲吏卒,及有过之人充任。[7]
至于实际推行的情形,福建清代文献也有相关的记录。如,清代澎湖通判胡建伟《澎湖纪略》记:
旧志称,澎民聚居,推年大者为长。至今澳中凡有大小事件,悉听乡老处分。以故,鼠牙雀角,旋即消息。[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