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山西洪洞县的引水灌溉活动程序和管理措施基本上是沿用明代的办法,采取了官督民办形式,即在官方宏观督导的原则下,由民间自筹资金,自行开办农田水利事业。并本着乡间自治的精神,通过公众选举,建立农村渠灌管理组织,进行实地工作。该组织率领广大用水农户努力维护和发展农田水利,利用传统的乡规民约--农村平均主义方法,开展公平、公正的公益性农业渠灌活动。
洪洞县位于山西省南部,境内河渠纵横交错,农田水利条件较为优越。唐代以来,该县水利事业有限较大发展,到清代已颇具规模。尤其是该县灌溉活动组织严密的,水利管理井井有条,较好地发挥了水的效益,对以后的水利工作影响很大。
一、渠灌概况
二、地方政府的水利饬督之务
和历代封建统治者一样,清朝政府认识到水利对农业的重要性,认识到了维持和发展农业对稳定社会秩序的积极作用,故要求各级地方官员在劝督农桑的事务中,关注民间引水溉田活动,并加认真督导。那时,洪洞县有关水利的河道堤渠诸务归河东道统辖,平阳府知府兼管,并在府衙设有水利同知,负其专责,再责成洪洞县知县实力奉行(9)。河东道历年负责饬督和查核全道各府的渠灌等水利设施和河防事项,并要查勘重点工程。按清王朝中央政府的规定:河东道对于"……所属地方,一切干支可渠堰堤等项,当令水涸之时,责令地方官于境内逐一查勘,如有淤浅阻塞汕刷残缺之处,即报明该管道厅亲往确勘,督率州县务于春融时拨夫修浚,一律宽深坚实,结报核奏。……"(10)此道员是山西地方晋南地区最高的主管水利官员,他要向中央负责,理合奏报水利事项。倘若不实力奉行,就要受处。历任河东道均将洪洞县作为推行水政的重点地域,十分重视,每年年初皆指令该县疏浚河渠,申明标准。还委派官员不时察询其渠灌情形。
出于传统的重农政策精神,从清初出来,河东道衙一直强调农田水利的工程的规划性,并于顺治年间根据所属各县的意见,详细规定了浚渠活动中的挖泥、运土、培岸工程和防汛活动中的筑堤、修闸等工程的施工标准,专案记载,严格执行。还于各处大中型工程的进行中和结束后,分别委派官员、胥史巡回视察、检查,一旦发现草率之举和隐患之点,立即责令返工,面儿上的工作不能疏忽。
三、民间的渠道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