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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私有化及其理论基础

发布时间:2006-09-14 22:33

继智利于1981年成功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私人化管理后,秘鲁、阿根廷、哥伦比亚、乌拉圭、墨西哥、玻利维亚、萨尔瓦多7个拉美国家先后开始尝试以自由市场政策为主导的激进式改革。同时,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私人养老金计划也迅速铺开。英国75%的劳动力在国家收入关联养老金计划(State Earnings Related Pension Scheme,SERPS)之外与私人职业养老金计划签约(Richard Blundell & Paul Johnson,1998);美国带有私人退休储蓄性质的401(k)计划已为1910万投保者积累了4400亿美元的资产,且年缴费流量达到1000亿美元(James M.Poterba et al,1998)。这种改革得到了包括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弗里得曼、布坎南、加里·贝克尔在内的许多经济学家的肯定,并称之为社会保障私有化(Social Security Privatization,SSP)。从社会保障制度产生和发展的轨迹看,这似乎是一种悖论:为什么被证明能实现帕累托有效的现收现付制会让位于基金制?为什么公共性质的社会保障会走上私有化道路,并体现出市场配置的效率?仅从经济滞胀、人口老龄化加速、投资回报率低下导致旧制度运行失败的角度来解释恐怕是不够的。本文谨从学术研究与国际接轨的立场探讨此问题,尝试给出社会保障私有化的理论解释。   

一、社会保障私有化的内涵   

社会保障私有化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一种模式,它主要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规定收益制(benefit-defined)下的公共帐户转为规定缴费制(contribution-defined)下的私人帐户;二是政府公共部门的集中垄断性管理转为私人基金公司的分散竞争性管理。   

从本质上讲,中国在1991年推出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并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方式衔接的改革已迈出了社会保障私有化的第一步,即公共帐户转为私人帐户。走不走第二步,什么时候走,当然要遵照中国国情。目前至少有两个前提条件不成立:一是基金运营尚未资本化,二是基金管理尚未市场化。   

二、社会保障私有化的理论基础   

场提供必然低效,更不可能实现收入再分配。于是,为克服市场缺陷,使整个社会的收入趋于公平,公共供应的社会保障才产生。   

所以社会保障只是一种私有性公共物品(quasi-public goods),它有公共性,但公共性是外生的。在人的自利性驱动下,公共供应的私有性物品最容易产生过度消费,即“公共地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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