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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迁过程集体维权行动的透视

发布时间:2006-09-14 22:33

    【内容摘要】:在城市化进程中,围绕着拆迁发生了诸多矛盾,其中村民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对此村民往往会采取维权行动。本文试图运用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来分析某地村民的维权行动。在分析该村民集体行动要件的基础上,探讨该村民集体行动的困境所在,并试图寻找化解方式,同时也指出了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的困境所在。

  【关键词】:拆迁 集体行动 理性 困境

  一、背景介绍

  事情发生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平桥乡的某村庄,该村庄分为甲乙两队,其位置靠近市区。与中国的大多数农村一样,土地是农民的重要生产资料。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村农民也面临着与大多数位于市区周围的农民的同样处境:土地将被征用。根据该地拆迁办的规定,甲队的土地(离市区更近)——尤其是村民的宅基地,将先被征用,乙队紧随其后。由于该地区的房产证管理滞后,所以拆迁办通过航空拍照的方式确定房产的多少。比如拍照时间是二零零四年四月一日,那么四月二日后盖的房子就作违章处理。所以后拆迁的乙队村民私自建房扩大宅基地或者把耕地变为宅基地。这种现象没有得到有效的管理和制止,扩大的宅基地(原宅基地周围的扩建)也就承认它的合法性了。虽然拆迁办采取航空拍照的方式,我们仍然可以看出宅基地的大小的界定标准仍然有问题,这个为后面的上访的失败埋下了伏笔。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乙队的村民却要求大家组织上访,其原因主要在于大多数村民认为拆迁具有强制的性质,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导致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拆迁办对村民的补偿是依据市政府的二零零二年的官方文件,明显存在滞后性。而且回迁房的价格是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村民获得的补偿不足以支付昂贵的商品房价格。新的赔偿文件出台,政府有意隐瞒。整个过程中明显有对村民的利益的剥夺——政府和开发商对村民的利益的剥夺。政府为了加快拆迁的速度,出台了一项政策,即提前搬家有奖励,搬的越早得到的奖励越多。

  村民强烈感到利益受损,大家要求组织起来,到合肥上访。期望上级有关人员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利益。村民知道国家的政策是禁止再征用土地,而且知道赔偿的标准已经改变。只不过村民没有官方文件,具体详情不清楚,也就是说村民的知情权被剥夺了。然而此次集体行动的结果却是在去合肥的路上被拦了回来,同时拆迁办的政策有一定的缓和,结果村民搬家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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