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了大量法律,却无法形成相应的法律秩序,这已经成为中国转型时期社会秩序的一个重要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已经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每年都会有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出台。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包括法律性文件共有300多件,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有800多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近8000件,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多达30000多件(注:李林:《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立法发展》,载《学习与探索》1998年第1期。)。从禁止市民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到政府对有限自然资源的行政许可,从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管理到对生产者的产品质量实行法律监督,各式各样的法律法规覆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法律实施的效果不理想,法律秩序的状况不尽如人意。
中国社会在某种程度上,在许多方面,都正处于有法律却无秩序的阶段。社会学家把它称为“失范”,政治学家叫它为“不稳定”,更中性的、遮掩性的说法是“转型时期”。这是一个令世人困惑、法学家们同样困惑的问题。在一些民众看来,在中国搞法治真是太难了。有人干脆说,在中国搞法治,没戏!一些法学家表现出了同样悲观,他们认为,中国制定了那么多的法律,能起到什么作用呢?法治是否适合中国国情呢?中国在法治理念的设计上是否存在着什么问题?种种困惑与疑虑,皆源于如何解读中国的转型秩序。
一、从理论层面解释“为什么有法律无秩序”
解读中国的转型秩序,既涉及到理论层面的分析,又涉及到对中国转型秩序特殊性的把握。让我们先从理论层面的分析说起。
从理论层面解读中国的转型秩序,其要点在于把握法律制度与法律秩序的区别,特别是制度形成与秩序形成的区别。总的来说,制度形成只是秩序形成的前提条件和起始阶段,它并不意味着秩序的必然形成。在制度形成阶段与秩序形成阶段,存在着时间因素、社会资源、形成机制、利益冲突方式和冲突终结方式等多方面的区别。笔者大致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在法律制度形成之后,法律秩序何时形成取决于诸多因素。一方面,制度的制定者可能需要为制度的实施设定一个准备期。它既可以为社会各方提供一个心理和行为方式的调整适应过程,也可以为法律实施者充分筹集相关资源留出时间。另一方面,即使法律制度进入实施阶段,也不意味着预期的法律秩序会随之出现,它取决于法律实施方与法律遵守方之间实际的行为互动是否出现,以及这种行为互动的性质呈良性状态或恶性状态。总之,在法律制度形成与秩序形成之间,人们很容易观察到一个时间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