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以确认 (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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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D) → 具有资格(Q) → 声明(C)
实质性论证结构⑦
图中表示的是实质性论证模式(DWC-QRB),其中,DWC指传统的论证模式:这一模式中,政策评估者寻找论据(资料)对政策的价值加以论证,最后得出结论,并将结果晓以公众,发出声明;实质性论证模式(DWC-QRB)将传统的论证作为第一轮,然后符合一定资格的人参与进来,进行第二轮的评估。他们可以对第一轮中已赞成的政策价值提出疑问,加以驳斥或证明,最后得出新的结论,并向公众发出声明。实质性论证较之于传统的论证模式发生了两种变化:参与评估的主体增多了;论证的次数增多了。这说明此模式的论证结果是较具代表性的。它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公众的参与。当然,这一结论是以参与评估的人发表真实看法为前提的。
另外,由实质性论证模式,可以得到启示,对于政策的评估,其评估者的组成结构是很重要的,前面说过,评估者要尽可能的具有代表性。目前,存在的评估多是权威性机构(主要是政府)进行的。单纯的权威性机构评估明显地背离了广泛参与的原则,即使在其愿望和动机纯正的情况下,也往往容易使公共政策偏向自己的利益,从而很难保证顾全全体公众的利益,因此在权威评估的机制中引进民主机制是必要的。当然,在权威机构评价活动中引入民主机制,决不能简单地意味着在评价一项政策时,实行全民公决。多数并不等于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