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各类媒体上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讨论重点转向了如何规范产权改革的问题,而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必要性和必然性重新得到了肯定。这说明,多数公众是了解国情的,人们清楚国有企业问题的根子何在。
希望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被纳入公开、公正的制度框架,希望有一套完备的法规和公正的程序来规范这种改革,出发点不错,听起来也很有道理,能自圆其说。但仔细想想,还是有一个问题难以回避,即国有企业改革,乃至中国的整个制度转型,真可能在系统、完备的法律框架内规范地推进和实现吗?在这方面,至少有三个基本问题是需要正视的。
第一,要制定出一套规范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法规和程序,需要多少时间?一两年大概是不够的。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设计和构思已逾十年,但至今尚无定论。有关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成套立法能比这更快,更容易吗?
根据上述规范化改革的主张,在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上,应该先立法,后行动;如果不具备成套的、为公众认可的法规体系,就应该停止改革,待有了健全法规之后,再着手改革。但是,国有企业的资产流失现状却根本不允许这么做。因为,国有企业中资产流失的方式和途径多种多样,并非产权交易和转让一途。在国有企业的日常运营中,企业的资产每天都在因效率低下和盲目决策而不断贬损和流失。有人称此为国有资产的“坐失”。它意味着,在不消除资产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下,即使不搞产权改革,国有企业中的资产也难以有效保全。而产权改革首先是针对这种状况提出来的。它的基本着眼点就是要尽快结束资产无人负责的状态,从而杜绝资产流失。因此,为企业中国有资产的保全和增殖计,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具有高度的紧迫性。改革就是与资产流失争时间。如果一味等待立法完备,旷日持久,数年不决,恐怕不待法律齐备,资产早已“坐失”殆尽。
从这个角度来看,可以说,中国在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上已有的政策规范都带有很强的判例法特色。它们是由各地国有企业改革中的直接利益相关者根据当地的实践和当地社会能够接受的政治原则、公众观念和社会习惯制定出来的,它们并不拘泥于一般化的先验法条或原理。中国改革的渐进性决定了中国改革法规完善过程的长期性,它不可能靠专家在短时间里的集中设计一蹴而就。不考虑这种现实,从一种假想的、理想化的改制模式出发,希望制定出一套超越现有改制实践的改制法规来,立意再好,恐怕也是一厢情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