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孟子》中记述的舜的两个案例都呈现出“不惜损害普通百姓正当权益、为亲友牟取私利”的特点,因此理应以腐败相论。杨泽波先生将其判为美德,是以传统儒家的偏私性亲亲尊尊观念否定了儒家传统的普泛性仁者爱人观念。
一
杨先生的主要论证之一是:既然“孟子之时的法理精神并不认为亲亲相隐是犯法”,就不应把舜的“窃负而逃”举动判为徇情枉法的腐败行为;“只要说明分封制是当时一种合法制度,根据历史性原则,就不宜断言舜的这种选择是任人唯亲的腐败行为”。我认为这一论证根本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要解答“舜的两个案例能否判定为腐败”的问题,首先应该确定什么是“腐败”;而我在这个问题上的首要标准是:看一个行为是否不惜损害普通百姓的正当权益,为自己和亲友牟取私利。在我看来,这一标准不仅适用于今天,而且适用于古代。至于一个行为是否违反了某个时代的某条法律,在我看来只能作为判定它是否“犯法”的首要标准,并不能作为判定它是否“腐败”的首要标准。有鉴于此,杨先生仅仅依据当时社会“并不认为亲亲相隐是犯法”以及“分封制是一种合法制度”这两个论据来论证舜的两个案例不是腐败,却试图回避“是否不惜损害普通百姓正当权益、为自己和亲友牟取私利”这个关键点,在我看来显然是无的放矢,没有什么说服力,很难达到其预期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