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裕生先生的《普遍伦理学的出发点:自由个体还是关系角色》(载《中国哲学史》2003年第3期)是一篇充斥着玄奥概念、奇怪逻辑和莫名其妙观点的文章。细读一过,感到问题多多,欲罢不能,故想请教于黄先生。
一
黄先生文章的主旨之一,在于为当今人类世界设立一种“普遍伦理学”的出发点,其用心可谓善矣!但他设立了怎样一种“出发点”呢?
黄先生运用对比手法,开宗明义地指出:“一种伦理学是否是普遍伦理学,从而是否承担起确立与维护人间正义法则这一使命,在根本上取决于它是把人的本相存在即自由个体作为确立伦理法则的出发点,还是把人的关系存在即关系角色作为出发点。”(见《中国哲学史》2003年第3期,第13页,下引本文只注页码)接着,黄先生开列了一系列对比概念,诸如“本相”/“角色”,“非角色性存在”/“角色性存在”,“本源存在方式”/“非本源存在方式”,“非功能性的关系存在方式”/“功能性的关系存在方式”,等等。黄先生显然是肯认前者而贬抑后者的,对此他作了反复论证,他说:“每个人不管他充当什么样的角色,也不管他充当过多少种角色,他都不仅仅是他所充当的角色;他的角色生活永远都不可能穷尽他的存在。一个人的存在要多于和大于他所是的角色。人的整体存在不能被化解或归结为他的角色生活;他的各种社会角色的相加、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永远也不可能等同于他的存在本身。” (第13—14页)“正因为如此,人的角色性存在是能被超越的;人可以(有能力)越过或退出任何角色,或者说,人能够不执着于任何角色。”(第14页)这样,黄先生便确定无疑地将其“普遍伦理学”的出发点建立在人的“本相存在”的基础之上。
黄先生进一步展开了其所谓“本相存在”的内涵:“人的所有角色存在都是有前提的,这就是人的意识存在。”(第14页)“这里所说的意识,就是意识本身或所谓纯粹意识。这种纯粹意识就是人的本相存在或本相身份,就是人‘自己’。”(第15页)
这些“本相法则”在黄先生那里具有元伦理学意义,“只有以本相法则为根据的伦理规则和法律才是合理的和公正(正义)的,并因而才具有普遍性”。(第16页)
至此,黄先生完成了其“本相存在(“纯粹意识”或“自由意识”)”→“本相法则”→“普遍伦理学”的体系架构,而其中的问题也便同时暴露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