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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与亲密关系:一种社会学解读(下)

发布时间:2006-09-15 01:38

        和常识性理解相反,激情之爱并非纯属自然现象。它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社会的建构物。赫德福德和威斯特(Hatfield & Walster,1981)认为,激情之爱的形成必须具备下列三大条件:首先,他(她)必须生活在一个充满爱情的世界里。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恋人(文学作品、电影、和歌曲)的形象。它不仅能使人产生类似的情感,而且也为现实中的行为提供脚本。其次,要有“合适”的对象出现。“合适”可以意味着外表迷人的异性,也可以指头脑清晰、富有教养和具有稳定职业。第三,必须体验可以被解释为“爱”的生理唤醒。恐惧感、沮丧和愤怒、性兴奋等情绪都无关紧要,只要可以被解释为爱即可。不难看出,社会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激情之爱的生产。 

       激情之爱由于其强烈的情绪特征,很难持久。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性爱总是短暂或稍纵即逝的。事实证明,性爱关系同样可以成为持续和稳定的亲密关系。通常情况下,恋人们大都在经历一段时间的恋爱——激情之爱——之后,培育出我们称之为“同伴之爱”的亲密关系。同伴之爱对应于激情之爱,是一种“感到自己的生命和爱人的生命密不可分地交错在一起时的爱情”,其情感基础相对较为温和,温暖和柔情要多于激情,是一种更为现实的爱情。它强调信任、关心和对伴侣缺点和习惯的容忍。同伴式爱情(弗洛姆的“兄弟之爱”)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爱的形式。我们非常羡慕那些结婚几十年,仍然相爱如初的恩爱夫妻,但同时也担心自己能否得到这种爱?我认为完全可能。当然它不同于激情之爱,而是一种基于亲密情感和深厚友谊的同伴式爱情。关键是如何才能把激情之爱引导到同伴之爱,使人感到如果没有他(她),便无法生存。这是一种融入生命的爱。弗洛姆《爱的艺术》的核心,就是探讨如何建立同伴之爱的艺术。关于这个问题,将在最后部分再作讨论。 

        但是,占统治地位的双重标准却没有为女性留下退路。长期以来,社会不仅从道德规范上,而且从法律和制度上禁止了女性追求性快乐的权力。尽管在欧洲贵族社会中,女性的婚外恋是得到默许的,贵夫人和骑士的恋情曾是许多文学作品的主题。但长期以来,平民阶层却严禁女性婚外恋情,违禁者将受到严厉惩罚。英国仅在七十五年前,还有将未婚先孕的女子都送入疯人院的法规,而仅仅一个世纪前,日本的法律还明文规定,通奸女子要被处以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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