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激励,是指税法中规定的给予某些活动、某些资产、某些组织形式以及某些融资形式以优惠待遇的条款,其主要形式有:投资税收抵免、投资消耗宽减、加速折旧、优惠税率、免税期等,其中发展中国家最为常用的税收激励措施为免税期。为扶植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我国也采用了免税期政策。本文试图用定量分析工具对我国高技术产业的免税期政策作实证分析,然后作出经济上的解释。
1 我国高技术产业税收优惠的具体规定及对免税期的描叙
我国高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开发区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二是“新办的开发区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二年内免征所得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1991-03)。
我国高技术产业在两年免税期内是完全免除公司所得税的;免税期内折旧处理并无明确规定允许公司将折旧递延到免税期后进行,这可理解为免税期内折旧被强制进行;而对免税期内的折旧政策规定也有些模糊,尽管有政策规定“高技术产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可实行快速折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国家科委,1991-03)。严格的限定条件和模糊的规定,再考虑到我国投资总体的税收折旧政策,在本文中,我们将高技术产业的折旧政策理解为直线折旧,并不特别区别于其他产业的折旧政策;另外我国高技术产业免税期还有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国家科委,1991-03),因为如果企业必须购买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一旦债券收益率低于市场利润率,企业就相当于被征收了一种“隐性的”税收。这也简化了我们的模型分析。表1总结了我们对我国高技术产业免税期的描叙。
表1 我国高技术产业免税期政策的特点
附图
2 对免税期政策分析的理论模型
2.1 公司的价值公式
根据财务管理的有关理论,公司的价值为公司各期现金流量的贴现值,在本文中,具体为免税期及免税期后的现金流量的贴现值,可表示为(注:此公式来自于杰克.M.明兹对孟加拉、科特迪瓦、马来西亚、摩洛哥、泰国的免税期政策的实证分析。):
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