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抵押证券化,是近年来国内最受瞩目的创新金融工具,它将住房抵押贷款以证券形式转移至资本市场,从而增加资产负债表的流动性,增加资金来源,转移支付风险,缓解资本充足压力。目前它已由理论探索阶段进入实施阶段,但其会计处理在国际上还是一个难题,主要表现在由于贷款转移方式的日趋复杂,会计界难以用现行会计原则加以解释,因此对它的研究需要与会计模式的改进和创新相伴随。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在银行业会计准则尚未出台的条件下,对于证券化这一世界性会计难题,期待规范其会计处理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出台还勉为其难。尽管如此,针对我国现实的外部条件,加紧研究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有关的会计处理问题已是大势所趋。本文力求在商业银行试行住房抵押证券化的迫切形势下,就其会计处理原则进行初步探讨,并就会计核算及管理问题提出建议。 一、我国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应予规范的基本会计问题
(一)对金融工具终止确认的标准作出规定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关键环节在于“真实出售”,即证券化发起人将经过组合的贷款卖给特设机构(SPV),从而将贷款回报风险同贷款发起人自身的风险相隔离。对“真实出售”的认定涉及到证券化在财务报表上的列报方式,如果贷款转让是一项融资,则转让人所获得的资金被当作负债处理,贷款仍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上;如果转让被看作是出售,则贷款账面价值将从资产负债表上划去。证券化作为一项创新金融工具,在贷款转移过程中,发起人银行可能仍以各种方式与已转移的贷款或受让人发生关联,该贷款组合的转移能否被确认为销售,从而在资产负债表上终止确认?目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美国第125号财务会计准则报告均认同“金融合成分析法”,即当企业不再“控制”已转让的金融资产时,应将相应的转让交易核算为一项“销售交易”;反之,则应核算为一项“融资交易”。我国是否认同“金融合成分析法”,对于“控制权”转移如何把握,会计准则应给出比较易于操作的、具体的标准,以便于尽早帮助准则使用者判别证券化交易的实质及规范会计处理、报表编制。
(二)对贷款转移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
(三)对证券化带来的会计报表合并问题予以规范
(四)规范证券化结构下会计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