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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合约会计的有关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06-09-22 23:53

国内的期货市场在经过了近10年的规范、整顿,现已成为要素市场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大力推进财政、税收、金融、外贸等方面的改革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明显增强,期货市场的功能也得到了较为充分的发挥。期货交易和期货市场的发展,给传统的会计核算带来了新的内容,财政部颁布了一系列的规定,说明期货会计理论与实践已取得了某些进展,但由于起步较晚,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拟对此进行分析并谈些改进建议。   一、我国期货合约会计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期货业务的会计处理缺乏统一规范,对浮动盈亏的处理不一致。有的经纪公司采用每天结算价结算交易盈亏,即坚持市价原则;而有的公司则尊重历史成本原则,按实际交易价格结算盈亏。对同一笔交易由于计量方式的不一致,使各公司产生结算差异。对于投资企业,期货业务的会计处理也不完善。按参与期货交易的目的,企业的期货业务可分为投机套利和套期保值两类,这两类业务在我国其他市场同时存在。两类业务会计处理的依据不同,其具体的账务处理有很大差别。但我国只对投机套利的账务处理进行了简单规范,不涉及套期保值业务。这样对两种交易类型划分不清,核算不完善,难以对期货业务加强管理,易出现风险和资产流失。

  (二)我国不对开新仓的价值和对冲平仓的价值进行确认,致使会计核算不完整。期货合约被视为期货交易的对象,这使会计面临一些问题:是否要对期货合约专门核算与报告,也就是构成期货合约的商品、金融工具总额是否应被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如何反映。虽然大多数买入期货合约者有权获得一定金额的商品或金融工具,同时支付货款;卖出期货合约者有义务交付商品或金融工具,同时收取货款,但这些权利、义务只有将合约持有至交割日时才能履行,这种权利、义务通常不反映在报表中。而仅以保证金来反映期货交易的全过程,这样会形成期货交易额的高风险性与保证金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影响决策的正确性。

  (三)科目设置与报表揭示存在问题。

  2.席位占用费。为了向报表使用者提供反映期货业务特点的信息,期货投资企业在报表中揭示席位占用费的有关信息,期货投资企业将“应收席位费”排列在流动资产中的“其他应收款”项目上。但是由于应收席位费的时间一般在1年以上,期货投资企业将“应收席位费”排列在流动资产中的“其他应收款”项目上并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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