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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乡镇企业时期的村社区建设资金

发布时间:2006-09-23 00:02

一般人可能以为这不是什么大问题。至少从统计资料看,到2000年我国共有2000多万家乡镇企业,其中92%分布在村及村以下,7%分布在乡镇,只有1%在县及县以上,所以,乡镇企业与村社区大体具有地域重合性,以乡镇企业为主解决村社区建设的资金,似乎是天经地义的。

  然而,我们认为问题并没那么简单。如果说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前,农民办乡镇企业、乡镇企业出资建设村社区的模式还具有经济合理性和道义正当性,那么,这种传统的村企关系的法理基础目前在沿海地区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异。这些地区的乡镇企业普遍经历了股份制改造,目前在正常情况下多数都按照公司法运作,其中一些著名企业甚至已经成为规范的上市公司,还有更多一些企业也有望成为上市公司。沿海地区这些现代化的、规范意义上的企业的兴起,意味着原来具有特定历史印记、特定历史内涵的乡镇企业基本上不复存在。仅仅考虑到这些企业的成长历史、所处区位以及叙述的方便,本文在此将转制前的乡镇企业称为传统的乡镇企业,把实现了规范转制后的企业称为现代化的“后乡镇企业”。换句话说,随着乡镇企业普遍转制,沿海发达地区的农村工业、农村经济事实上进入了一个后乡镇企业时期,所谓村企关系也就早已经不是原来的含义了。它必定带来一个直接后果,就是村社区建设尽管急需资金,但是村社区却不能像乡镇企业时期那样直接到转制后的乡镇企业抽取资金,否则不仅有违公司法运作,并且可能损及企业生存。轻则重新产生以股份制改造为核心的产权制度改革之前的毛病,重则导致竭泽而渔,使村、企两败俱损。

  然而,推进村社区建设是党和政府的政策,符合广大农民的利益要求,如果不能有效、恰当地落实村社区建设的资金来源,村社区改造与村民自治的运作都将变成无源之水。因此,政府和学术界显然都有必要面对后乡镇企业时期的新情况,重新认真审视村社区建设的资金来源等问题。本文就此进行讨论。

    二、90年代末以前的村企关系模式及其依据

  首先要肯定,这样看问题当然自有其经济合理性、道义正当性的依据。我们从乡镇企业兴起的历史中大体可以捕捉到其中的具体依据。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乡镇企业特别是苏南模式的企业在80年代初兴起以后,在发展生产的同时也经历了内部产权结构的变革(王元山,1995;范从来等,2001)。它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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