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追诉者对被追诉者进行讯问时采用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等方法逼取其供认犯罪的行为。由于受封建社会瘤毒的影响,特别是司法实践中部分侦查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对民警队伍管理不够规范、对刑讯逼供违法犯罪行为处罚不力,以及相关配套法律制度的缺位等原因,长期以来,刑讯逼供行为在实践中造成了严重危害、严重制约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笔者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法律和司法实际,就如何遏制刑讯逼供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 刑讯逼供 遏制对策
推进司法改革,切实保障人权,是世界司法文明的大势所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加快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在刑事诉讼领域,转变司法观念,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但长期以来,刑讯逼供行为的屡禁不止,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严重危害.能否有效地遏制刑讯逼供行为,成为影响我国刑事司法文明的重要因素.基于以上认识,笔者结合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就如何遏制刑讯逼供提出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刑讯逼供的概念。
笔者认为,刑讯逼供的概念,其内容,既应适用于古代,又应适用于现代,既应适用于外国,又应适用于中国;要有理论上的根据,又应符合司法实践。为此,试作如下界定:“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追诉者对被追诉者进行讯问时采用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等方法逼取其供认犯罪的行为。”其中,追诉者是在侦查中承办案件的人员:在古代,是指承办刑事案件的司法官吏;在国外,是指警官、检察官和法官;在我国现代,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监狱中狱侦科的侦查人员和军队保卫部门办案的侦查员。“被追诉者”,是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肉刑”,是指对被追诉者的肉体进行摧残或伤害,如殴打、夹指、捆绑、吊起、用警棍电击等。“变相肉刑”,是指罚站、罚跑、罚冻、罚晒、罚饿等;“精神折磨”,是指用药剂催眠、搞车轮战等;“逼取”,是指逼迫和获取。“供认”,是指供述和承认。“刑讯行为”,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法律中有的被规定为法定的取供行为,属于合法行为;现在各国法律规定是非法取供行为。“严禁刑讯逼供”是指“严格禁止”采用非法方法获取被追诉者对犯罪事实的供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