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随着现代高科技电脑数字技术及国际互联网产业的兴起和快速发展,网络渗透到了社会的许多方面,在人类生活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它甚至成为了一部分人新的生活方式。网络的发展,对社会关系的重新调整和社会行为的变化产生了广泛影响。与此同时,与网络相关联的犯罪案件和各类纠纷也日渐增多, 1998年以前,在我国,鲜有因“网事”提起诉讼的,而1998年之后,法院受理的网络纠纷案件开始逐年增加,并呈现出了跳跃式的上升态势,案件的性质涉及到了包括刑事、民事、经济、知识产权和行政等多个法律门类(注1)。如何处理此类案件,已经成为了司法界面临的十分突出和紧迫的问题,正如北京海淀区法院的一位法官所言:“从网络案件的审理,我们确实领略到了网络时代的风采,不过同时也发现网络发展对我国尚未健全的法制带来了冲击。”最近,我国首例涉及消费者在互联网上侵犯商家名誉权的“恒升电脑纠纷案”,随着上诉审的开庭,再度成为了法律界、IT界和其他社会人士的关注焦点。现本人拟结合该案,就互联网上侵犯名誉权问题谈一点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对在互联网上实施的侵犯名誉权行为应采取什么样的司法态度。
二、在线服务商和主页所有者是否应当在其所提供的服务范围内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负责。
三、网络上的言论自由是否与追究侵犯名誉权行为存在冲突。
注1:近年来,网络上比较典型的案件有:“17岁少年利用网络电子商务诈骗案”(刑事);“恒升公司诉王洪侵犯名誉权案”(民事);“王蒙等六位著名作家状告北京在线侵犯著作权案”(知识产权);“福州马尾陈氏兄弟IP电话案”(行政)。而经济类的案件主要集中在电子商务和网上拍卖方面。
注2:见《人民法院报》2000年1月9日记者林忠明采访文章《法官谈网络立法采访录:时机尚不成熟》。
注3:法国法院判定,在法国展示和销售有种族倾向的物品是非法的,雅虎必须屏蔽涉及该站点的内容,使法国人无法利用雅虎搜索和访问该站点。但雅虎的律师提出了一个问题,即法国法官是否有权依据法国法律对该案做出判决。因为这些物品并没有陈列在雅虎的法文站点www.yahoo.fr上,而是放在美国站点www.yahoo.com上。一个站点的访问者可能来自世界各国,要求这个站点的内容适应所有国家的法律似乎并不现实。
注4:见《科技日报》2000年3月2日华凌 于卓《恒升笔记本电脑案引发的思考》。